一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有哪些主要義務
1、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的主要義務包括:向被許可人交付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;給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;許可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權限、范圍內(nèi)實施其專利。
2、法律依據(jù)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,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,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。
第八百七十二條 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,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,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;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,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,應當停止違約行為,承擔違約責任;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,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,參照適用前款規(guī)定。
二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專利許可合同有什么區(qū)別
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專利許可合同有區(qū)別。從其定義來說,專利申請許可:將技術轉讓給被許可人申請,申請費被許可人出,專利授權后專利權歸被許可人,專利權的使用和轉讓所獲得的收益都歸被許可人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:將已經(jīng)獲得專利的技術許可給被許可人生產(chǎn)、使用,收取費用,專利權仍歸原專利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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