兄弟姐妹之間因為遺產鬧上法庭的事情屢見不鮮,而非法定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爭奪遺產的,其實也不少見。
當本來沒有繼承資格的人,對被繼承人履行了較多的扶養(yǎng)義務,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繼承遺產的權利,適當分得遺產份額呢?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兩個真實案例中找到答案。
案例一
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并且沒有被剝奪繼承權的情形下,第二順序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的可以繼承遺產,并按具體情況可能多于繼承人。
齊先生與陸女士婚后生育了一個女兒。女兒7歲時,齊先生和陸女士協(xié)議離婚,此后女兒一直跟隨陸女士生活,與齊先生甚少見面。
十幾年后,齊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長期住院治療,期間是齊先生的4個兄弟姐妹輪流照顧他,每月定期前往醫(yī)院看望,并負責帶他外出看病就醫(yī)、采買生活用品等事項。幾年后齊先生去世,留下的價值38萬元遺產成了他女兒和姑姑叔叔們的矛盾焦點。
齊先生的女兒認為她是唯一繼承人,理應由她來繼承這部分遺產。齊先生的兄弟姐妹們表示,女兒雖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,但是她從未盡過贍養(yǎng)父親的義務,齊先生的遺產應該由長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繼承。
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,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,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。但齊先生的4個兄弟姐妹在長達30多年的時間里一同照料他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盡到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的情形,應該酌情適當多分得遺產份額,遂判決齊先生的遺產由其女兒和4個兄弟姐妹平均分得。但齊先生的女兒不服該判決,提起上訴。
該案在一般繼承案件中較為少見,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并且沒有法定的剝奪繼承權的情形下,第二順序繼承人本不能繼承遺產,但二審法院認為,公民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義務,是繼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。根據(jù)民法典第1130條規(guī)定:“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的繼承人,可以多分。”該案中因為四兄弟姐妹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,本著公平的原則,也可以適當分得遺產,并按具體情況可多于繼承人。
最終,二審法院調解確認:齊先生的遺產由四兄妹繼承所有,各占四分之一份額;四兄妹給予齊先生女兒房產繼承折價款7.6萬元,齊先生喪葬補助費2.5萬余元歸其女兒繼承所有。
案例二
沒有繼承人資格但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的,仍可分得遺產,并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繼承人。
王先生與潘女士自1976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婚后生育長女和次女,又抱養(yǎng)了一個小兒子。小兒子患有先天疾病,未辦理領養(yǎng)手續(xù)。另外,王先生還將自己的侄女從小撫養(yǎng)長大。
1991年王先生與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處。
1997年潘女士離家,二十余年幾乎未回,2020年王先生去世。王先生生前患有腦血栓,身體偏癱長達十五六年之久。在其患病期間,主要由小兒子及侄女贍養(yǎng)、護理。大女兒和小女兒出嫁后,對父親盡到極少的贍養(yǎng)義務。對于王先生死后的喪葬事宜,主要由侄女和小兒子負責,小兒子還在喪儀中按照農村風俗為王先生“摔老盆”。
王先生去世后,潘女士及大女兒和小女兒因遺產糾紛,將小兒子及侄女告上法庭。
法院認為,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。潘女士與王先生雖未辦理結婚登記,但在1976年就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應當認定為事實婚姻。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,系雙方婚后所建,依法認定為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,故該房屋的1/2份額應歸潘女士所有,剩余1/2份額為被繼承人王先生的遺產。
收養(yǎng)行為發(fā)生于收養(yǎng)法頒布之前的,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(guī)定,即親友、群眾公認雙方系以養(yǎng)父母與養(yǎng)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收養(yǎng)關系,應當按照收養(yǎng)關系對待。該案中,小兒子自幼被王先生撫養(yǎng),雖未辦理法定領養(yǎng)手續(xù),但無論身邊親友還是周邊鄰居,均默認雙方系父子關系,應當認定為王先生的養(yǎng)子,故王先生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原告潘女士、長女、次女和小兒子。
該案中小兒子由于自身疾病,生活非常艱辛,在遺產分配時,其他繼承人應秉持孝悌之情、手足之義,予以充分考慮,且小兒子作為王先生生前與其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可適當多分得遺產。法院依法認定小兒子可繼承遺產的1/3份額,即房屋的1/6份額。
潘女士作為王先生的妻子,在過去的20余年里,長期與王先生分居,特別是在王先生生病臥床期間,未完全盡到一個妻子對丈夫的扶養(yǎng)照顧義務,應當少分遺產。而長女和次女,在出嫁后,鮮少回家探望父親,在父親長期臥床期間,更是未盡到贍養(yǎng)老人的義務,在王先生死后,也未參與王先生的喪葬事宜,應當少分遺產。法院依法認定潘女士、長女、次女分別可繼承遺產的1/9份額,即房屋的1/18份額。
侄女雖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疇內,但其在王先生長達十余年的患病期間,不離不棄,對王先生盡到了主要的贍養(yǎng)義務。另在王先生死后,一切喪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擔,這是對王先生撫養(yǎng)其長大的報答,也是對中華傳統(tǒng)美德的傳承,更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。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(yǎng)較多的人,可以分給適當?shù)倪z產,分給他們遺產時,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繼承人。故法院酌情認定侄女可繼承遺產的1/3份額,即房屋的1/6份額。
律師提示
民法典繼承編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權利義務相對等。根據(jù)民法典第1130條規(guī)定:“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的繼承人,可以多分。”因為履行了較多的扶養(yǎng)義務,在客觀上與被繼承人形成了一種穩(wěn)定的扶養(yǎng)關系,扶養(yǎng)人應當獲得相應的遺產繼承權,酌情分得遺產。
如果認為自己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,就要提供相應證據(jù)證明,比如監(jiān)護人證明、就醫(yī)相關文件的簽字單、代墊費用的證明、微信聊天記錄、扶養(yǎng)相關的視頻以及周圍人的證人證言等。
酌情分得遺產的情況,可以是法定繼承人順位內的人,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,并根據(jù)實際情況可以多于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。
親屬之間本就帶著無法割斷的血緣親情,發(fā)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對錯論處,即使產生沖突,協(xié)商解決會比一紙判決更適宜解決家庭矛盾。
登高望遠沐秋風,且看人間親情重。家庭美滿,人間才值得。
(嚴婷 陳倩作者系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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